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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食品与普通食品添加剂使用将无差异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7-29   来源:大食品网   浏览次数:8

    日前,卫生部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取消了此前关于孕产妇(乳母)配方食品中食品添加剂使用方面的规定,这意味着该类别食品将与其相应类别食品适用相同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

  征求意见稿指出,鉴于食品分类系统中孕产妇(乳母)配方食品目前没有明确的产品定义和范畴,孕产妇(乳母)用食品与其他人群用的相同类别的食品(如孕产妇、乳母用奶粉与普通乳粉)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方面没有差别,因此该食品类别及相应的食品添加剂规定已无存在必要。征求意见稿还对部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进行了修订。例如,碳酸钠和抗坏血酸钠列入可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将功能为“其他”、主要用于果蔬脱皮的食品添加剂月桂酸放入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名单等。

  据卫生部有关人士介绍,此次修改将标准名称由《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主要是将现行标准(GB2760-2007)和卫生部2007年~2010年期间公告批准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进行清理整合,并根据风险评估的原则和国内外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的实际情况,对部分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和食品分类系统进行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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